被继承人许某于2020年死亡,生前遗留有与邓某共同所有的房产壹处,一直未分割,其中一半为遗产。被继承人许某的配偶是邓某,两人系原配夫妻,二人共育有2个儿子,分别是:许A、许B。其中许A于2019年死亡,许A与妻子秦某育有一子许A1;许B于2021年死亡,许B与妻子方某育有一子许B1。许某的父母均已先于许某死亡。被继承人许某的全体法定继承人称,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,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。
通过上述法律事实并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27条,许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下:许某父母、许某妻子邓某、许某儿子许A和许B。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28条第1款规定,许某父母均先于许某死亡,继承人许A先于父亲许某死亡,许A应继承许某的遗产份额由许A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,即许A1,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为代位继承。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52条规定,许B在被继承人许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,且许B生前并未就该遗产表示放弃继承,许B应继承许某的遗产转给许B的合法继承人,即许B母亲邓某、许B妻子方某和许B儿子许B1,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为转继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28条规定:
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
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
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52条规定:
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,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,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,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。
老卫遗留有30万存款,其父母和妻子均早已去世,老卫育有一子小明,小明有两个儿子甲和乙均未婚,2016年老卫去世,2017年小明去世,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,亦未与他人签署遗赠抚养协议。请问甲、乙继承老卫的遗产属于转继承还是代位继承?
答:本案中甲、乙继承老卫的遗产属于转继承。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52条规定,小明于被继承人老卫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,小明应继承老卫的遗产转给小明的合法继承人即甲和乙,故甲、乙继承老卫的遗产属于转继承。